成年監護(輔助)宣告服務

服務地區
  • 新北市
  • 桃園市
  • 新竹縣

我國《民法》規定年滿20歲者便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仍有部分成年人因心智障礙或精神疾病、失智症等因素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因此我國推動成年監護制度,於民國97年制定《民法》成年監護和輔助新制,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可透過聲請監護(輔助)宣告,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輔助)人,代理其處理財務管理、法律訴訟、醫療決定、照顧安排等事務,以保障其身分及財產上之權益。

其中,每年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之案件,約有3%是無法找到適當親屬擔任監護(輔助)人,而必須由社政主管機關或民間社福團體來當監護(輔助)人。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自民國107年起開始承接桃園市政府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成年監護職務,又於109年3月起承接新竹縣政府成人監護方案,協助和輔佐政府擔任失依之身障者或失智長輩之監護(輔助)人角色,保障受監護(輔助)宣告個案之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並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以維護其最佳利益。統計至109年3月底止,協會服務人數已達280人,包括新北市86人,桃園市171人,新竹縣23人,分別安置於96家機構,並有34位居於社區中;服務區域最遠達屏東縣及花蓮縣;主要服務包括財產管理、照護安排、福利服務申請、醫療行為協助、日常生活事務之安排等等。除協助執行上述法定代理人職務外,更重視服務對象的情感支持及社會參與層面的服務,並視個案需求如陪同個案祭祖、協助購買家電用品、就業服務媒合、親屬情感之聯繫等等。

一、計畫目的
  • 為保護受監護(輔助)宣告個案之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並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以維護其最佳利益。
  • 透過關懷訪視,評估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及建構社會資源網絡。
二、服務對象

經法院裁定確定由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政府或社會局為監護(輔助)人,且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含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案件。

三、服務項目
  • 受監護宣告個案
    1. 財產管理:個案之財產管理內容包含:協助不動產(房屋、土地)管理或租賃業務管理、協助不動產各項稅務管理、協助存款信託業務、協助帳戶現金管理、協助零用金管理,如個案接受機構安置之安置費用管理…等,與個案財產相關之業務執行,均設置相關文件、以便做有效管控。
    2. 照護安排:安排接受適當照護機構,掌握安置服務狀況,協助相關費用補助申請等。
    3. 福利服務申請及福利身份複查:協助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如申請社會保險或社會津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換發、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請或複查等;如有經濟需求,協助辦理福利身分、媒合社會資源及社會救助措施。多數個案為身心障礙者,依個案身障手冊或身障證明使用期限辦理身份複查相關事宜;部份個案為中低收入戶身份,每年年底需重新申辦身份複查相關事宜。依每位個案之「年度工作檢核表」執行身份複查相關業務。
    4. 醫療行為:依照護機構安排健康檢查,必要看護及醫療補助費用之申請等。
    5. 生活事務安排。
    6. 其他保障個案權益事項。
  • 受輔助宣告個案服務內容: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輔助人同意或允諾之法律行為,並協助輔助與輔導個案之生活事務、照顧安排及保障個案權益等相關事項。

 

四、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 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選任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會再選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 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
五、受監護需告、輔助宣告在法律上被認可之行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己可以做的事情:

  • 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另民法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因此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已沒有表示或理解意思的能力,大部分時候需要有人「協助」他做決定,有的時候甚至要「代替」他做決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認可後可以做的事情:

  • 為獨資、合夥或為法人負責人(成為公司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申辦信用卡)
  • 為訴訟行為(向法院提出告訴)
  •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車禍和解獲得200萬元賠償)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任或借貸(簽訂購買汽車合約)
  •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小明將父母的遺產分給叔叔)
  •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指定行為:禁止受輔助人辦理電信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