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監護(輔助)宣告服務
| 服務地點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Q.什麼是監護宣吿?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表示效果者。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Q.什麼是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

成人監護(輔助)宣告個案服務

服務目的保護受監護(輔助)宣告個案之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並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以維護其最佳利益。
服務對象經法院裁定確定由縣市政府或社會局(處)為監護(輔助)人,且年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含身心障礙者及老人案件。
服務內容
    透過關懷訪視擬定照顧計畫。提供的服務如下:
  • 協助財產管理
  • 照護安排
  • 福利服務申請
  • 醫療行為協助
  • 生活事物安排
  • 其他保障個案權益事項
誰可以提出聲請?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向哪個單位提出聲請?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費用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需要哪些文件
  1. 聲請狀 (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4.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的「親屬會議同意書」、「繼承系統表」格式,並請依實際狀況修正繼承系統表)

Q.受宣告之後還能做哪些事呢?

Q.受輔助宣告後可以辦信用卡嗎?

A.可以。但須輔助人同意。

Q.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的詐騙行為成立嗎?

A.成立。此行為仍受法律約束。

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律上
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 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另民法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因此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已沒有表示或理解意思的能力,大部分時候需要有人「協助」他做決定,有的時候甚至要「代替」他做決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
可以做的事情
(需經輔助人認可)
  • 成為公司合夥或負責人
  • 申辦信用卡
  • 訴訟行為
  • 為和解、調解簽訂仲裁契約
  • 租賃或購買不動產、汽車合約
  • 為遺產繼承、分配等相關事宜
  • 指定行為:禁止受輔助人辦理電信門號

Q.如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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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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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審理&醫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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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院裁定

  • 宣告為受監護(輔助)人選定監護(輔助)人
  •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監護(輔助)「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