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我~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喂~您好,我想知道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這是筆者近日的工作寫照之一,偶會接獲這類的民眾諮詢─「如何提起監護(輔助)宣告的聲請」;為此,這次就來分享聲請監護宣告的小文章吧!

失智症患者往往合併其他精神疾病,如:妄想、錯認等症狀,有時會忘記自己所放置的物品位置而責怪旁人、遺失個人重要證件,或遭人詐騙,身為家屬有時愛莫能助。此時,法律起了保護的作用,讓無法辨識意思表示之人的身家財務,能夠獲得基本的保障;文章中提及聲請受監護宣告,除了維護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外,也保障監護人的代理行為。

摘述:

我國的民法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人,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經監護宣告確定後,受監護宣告之人就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會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之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的權利。

相對來說,這也保護了監護人(通常會是選任主要照顧者)的權利,避免因未被授權的代理行為,產生刑責以及損害賠償的責任,我們可以大概把這個關係想像成類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因為這兩個關係在民法上有部分條文有準用的規定。

假若,讀者對於聲請宣告的流程不太理解,建議仍可請教專業的律師,或洽詢鄰近的免費法扶諮詢喔!

全文詳見:【律師娘專欄】父母失智了,在法律上怎麼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https://50plus.cwgv.com.tw/articles/index/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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