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之變革與發展
立法背景
過去為禁治產制度,因制度名稱有損人性尊嚴,且制度未予以分級欠缺彈性,故將禁治產制度修正為成年監護制度。
成年監護之發展
2008年5月23日:台灣成年監護制度修正通過。
2009年11月23日:成年監護制度正式施行。
2014年起:司法院修正監護宣告之報表格式,各地方法院之統計報表開始增列「裁准監護/輔助宣告之當事人狀況」,自此得分析監護事件是由何人聲請、由何人擔任監護人等統計資料。
2016年5月30日:衛生福利部函頒「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成年人監護或輔助職務注意事項」。
2017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頒定指標「協助失依服務對象向主管機關提出監護/輔助宣告,以保障其權益」。
2019年5月24日:意定監護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16日總統頒布生效。
- 聲請監護及輔助宣告之相關事件總數,從2008年的3,862案增加至2018年的10,205案,增加了2.64倍。參考2014-2018年間經法院裁定通過為相關監護人之比例,主管機關擔任者,分別為71件、89件、145件、147件和158件,法院裁定為主管機關之比例有逐年上升之趨勢,約佔總體至3%以上。
監護人和輔助人之角色
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者,經法院裁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後,應扮演之角色應協助辦理戶籍監護登記、保障財產安全及相關照護安排規劃;而受輔助宣告者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因此必須扮演行使知會同意書及協助維護財產權,以避免損及相關權益。
成年監護相關之法律
民法、家事事件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等法律。